台灣沿海地區環境生態資源資料庫: "台灣生物多樣性現況
作者:鄭安怡"
作者:鄭安怡"
我國的物種保育起步較晚,自1972年起,台灣開始全面禁捕野生動物。這項禁令在保護鳥類的效果極為顯著,使得所有的標本店停止營業。但是由於中藥材和野味山產等市場繼續存在,禁捕令對保護哺乳動物而言,效果並不顯著。棲地的保育遲至1980年之後,政府才積極建立國家公園、成立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在農委會設立專責的保育科等,並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各單位都開始參與物種保育相關的研究與教育廣工作,且已獲得許多具體的成效。但是對於世界急速發展的生物多樣性保育卻相當漠視。
自1985年世界各地先進國家積極從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研究工作,至今已逾15年;各國簽訂”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來也超過10年。可是我們台灣的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的進展卻仍甚緩慢。雖然近年來國內也進行了一些生物普查的工作,但仍然無法掌握全台灣的生物資源的狀況。許多生態研究集中於少數動植物,而對於99 %其他種類的生物瞭解甚少,對於生態系統與基因多樣性的研究更嫌不足,也影響了保育的成效,許多物種可能在命名前消失。
自然保育已成世界潮流,保育工作正如火如荼在世界各地推展。分區管理是自然資源管理重要的精神,為保全完整生態、保育珍貴動植物、保護獨特地形、地質、景觀,而劃設保護區,減少人為干擾,已為保育工作重要的一環。綜觀台灣地區自然保育發展歷程,在有識之士辛勞奔走下,先後設置許多類型的保護區,這些保護單元常因名稱相近,造成使用的困擾,主管機關也常遭遇法源不明、權責不清的問題。更甚者,劃設區域重疊,如:部份國家公園園區與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以致形成多頭馬車管理,實不利於保育、研究、教育與推廣。
若要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在觀念上及行動上均需要有所調整。目前許多國人的保育觀念還停留在傳統的物種保育(以保育瀕臨絕種物種為主),將許多人力物力放再保育一些稀少、瀕危的明星物種上。但是,近年來全世界的生物多樣性保育不但保育野生物種,同時更強調整個生態系及基因多樣性之保育。要確保台灣生物多樣性保育成功,就必須以全新的保育理念與作為,拉攏各自為政已久的學術理論與應用實踐界的專家,集合微生物學家、遺傳學家、企業家、生態學家、保育生物學家、經濟學家、政治學家、法律專家等各方人士來共同參與。
表1,傳統物種保育與生物多物多樣性之區別
傳統的物種保育 | 生物多樣性保育 | |
保育目的與重點 | 特殊物種及保護區保護為主 | 強調生態系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基因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強調全面、整體與永續性(時間、空間、包含內容的擴大) |
利用方面 | 限制利用 | 永續利用 |
參與人士 | 保育行政部門 保育人士 | 所有涉及影響、利用、保護、買賣生物多樣性之政府、民間、企業等單位(例如從事農林漁牧相關人士,並強調非生物專長人士,如法規、經濟、外交等方面) |
生物技術 | 未強調 | 利用生物技術開發新藥物、食物、防污染新材料等管制生物技術安全 |
利益 | 生態功能維護之有形與無形的利益 | 長期、持續、利益分享 |
保護區內之原住民 | 限制 | 重視原住民傳統利用資源的智慧,人與環境共存(人和其他消費者可永續利用) |
國際性 | 多在國家和區域的層次 | 國際合作頻繁、分享知識與經驗,具軟性約束 |
受破壞地區 | 閒置 | 保育生物、環境工程、遺傳工程下恢復或重建自然環境 |
相關法令 | 如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動植物或生態保育區和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和漁業法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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